2008年4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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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发网络“通缉令”违法
本报记者 蔡亮

  4月2日,一名未婚孕妇在某网上论坛发帖求助,为自己和腹中骨肉发起网络征婚。一时间,无数网友对帖子中提到的“负心男”表示了极大的愤慨,以至于发出了“网络通缉令”,追查这名男子的信息。很快,“负心男”的照片、个人资料等信息就被公布在网上。
  从“虐猫事件民间追缉令”,到“独立调查人的网络救助追查”;从“追杀网络情人”到“通缉南宁欠债女大学生”……近年来,“网络通缉令”成为中国互联网上最“牛”的名词之一。
  “这是网络里的一场盛宴。”一位网友如此形容。被“通缉”者的信息非得被上传者或网友挖掘到“赤裸”,事情才会罢休,“全然不顾是否侵犯了被‘通缉’者的权利”。
  当年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“网络通缉令”侵权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:北京某教育中心构成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,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。
  法律专家认为,从法学角度讲,如果“网络通缉”中含有侮辱、诽谤的内容,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,则发布者即使出发点是善意的,也构成侵权。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规定了9类信息是严禁在网上传播的,类似曝光个人隐私的信息就在禁止之列。
  另外,与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颁发的通缉令不同,“网络通缉”这种网民和民间机构的自发行为,虽借用了“通缉”的形式,却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公民在网上随意发布“通缉令”也是不合法行为,因为发布“通缉令”系国家公权力,只能由相应的公权力机关来实施。擅自发布通缉令是将“公权”转变成“私权”的一种行为,会削弱和影响真正通缉令的严肃性、权威性和震慑力。
 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专家指出,要积极发挥网络对社会的影响,必须要对“网络通缉”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。一方面,国家要对“网络通缉”行为进行立法管理,防止恶意信息的传播;另一方面,各大网站要加强信息管理,杜绝恶意的“网络通缉”信息传播。一旦在网络上遭遇到“网络通缉令”,网民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如通知网站的管理者立即删除有关侵权内容,以免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。事后若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,还要做好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工作,以便进行维权举证。